「獨立宣言」不只有政治性的意義,也是份思想的文書,指向了一個國家的未來。
哈佛的歷史系教授David Armitage幾年前出版過一本《獨立宣言的全球史》(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: A Global History),研究了美國以降全世界各地的獨立宣言,其中還提到過幾次臺灣──不過是短命的臺灣民主國。這本書已經在中國翻譯出版,臺灣還沒有譯本,實在有點可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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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76年7月,北美殖民地正為脫離宗主國大英帝國發起一場文字戰爭。該年1月,一本名為《常識》(Common Sense)的小冊子,一方面控訴英國君主政體的惡,另方面從自然權利的角度,論述北美人民獨立的合法性與必要性,這份文字,替「獨立」的思想論述,打下了基礎。接下火炬的,則為大陸會議 (Continental Congress) 中討論的〈獨立宣言〉。這紙於1776年7月4日通過的文件,向當時歐洲世界宣告,這塊原為英國殖民地的領土,生活於其上的人民,他們要「名正言順地成為自由和獨立的國家。」
〈獨立宣言〉的出現,標誌了一種新式政論文體。它誕生於近代歐洲的國際政治環境與國際法、自然權利論述的語境,冠上「宣言」(declaration)一詞,是要面對「人類的公意」,欲向世界說明,北美殖民地將獨立成一「國家」的原因及法理、權利基礎。……
1857年,林肯(Abraham Lincoln, 1809-1865)便重新詮釋了〈獨立宣言〉。他認為,〈宣言〉含有兩道訊息,一道指向1776年,一道指向未來。後者,就是〈獨立宣言〉談論各種個體權利的「真理」,其適用於任何時代的任何人,只是,剛好在林肯談話的時刻被彰顯出來。這個「時刻」,就是林肯口中的「未來」,是美國因奴隸制度即將爆發南北戰爭的前夕。於是,人們眼中〈獨立宣言〉的重點,逐漸從「獨立建國」轉至「權利」。
二十世紀六0年代,美國民權運動正致高峰,黑人領袖馬丁路德的著名演講《我有一個夢想》(I Have a Dream),引述〈獨立宣言〉為理據,企圖替黑人爭取的,正是那些「不言而喻的真理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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